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系陕财教[2020]206号附件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普通高校免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四个一流”和“双高计划”结果、本专科在校学生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录取批次、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审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程序下达到地方高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或医学类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由高校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