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成长成才,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党委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延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照相机等高级电子产品的;
(二)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吃喝玩乐,不思进取,生活铺张浪费,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
(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认定评议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并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复核、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监督。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学习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材料弄虚作假,生活铺张浪费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核实情况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必要的帮扶和资助;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和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及时维护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