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受资助学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系列资助政策,有效保证了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资助是手段,目的在育人,为了不断强化我校资助工作的育人效果,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形成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特制定受资助学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育人工作应贯穿学生教育管理全过程,实现常态化。通过教育管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国家资助的重要意义,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通过个人努力、靠自己的能力克服自身困难的意识,从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转变;要通过志愿服务和实践活动使经济困难学生在实践中懂得饮水思源,知恩图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同时通过系列教育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培养自信、自立、自强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延安大学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所指受助学生是我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勤工助学小红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临时困难补助获得者等学年度享受国家、学校各类资助的学生。
第二章 思想引导
第四条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各院系各班级每年要通过主题班会及相关学生活动宣传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资助的重要意义;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谈话交流等教育方式引导受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在学习和生活中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具体由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监督班委会负责登记落实。
第五条 开展资助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各院系要积极开展“国家资助·助我飞翔”主题征文、“感恩、诚信”主题演讲、自立自强先进事迹宣讲、自强之星先进典型评选等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并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每名受助学生每学年参加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类育人主题活动不少于1次。通过受助学生青春奋斗故事,激励受助学生群体奋发向上,不断强化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具体由班委会组织,班主任指导监督实施。
第六条 建立学业思想定期汇报交流制度。各院系各班级要通过学业思想书面汇报或座谈交流等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明确的学习目标和人生计划,总结阶段学习成果和学业收获,督促学生做到周周有计划、月月有目标、学期有总结、学年有进步。由班主任组织实施。
第三章 素质培养
第七条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各院系各班级要结合专业特色和学生自主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学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感恩奉献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由班主任监督班委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参加义务劳动。各院系、各班级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园各类义务劳动,共同维护创造美丽和谐的校园学习生活环境。由班主任督促班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知识提升
第九条 学习勤奋刻苦。各院系各班级要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严格教育管理学生要勤奋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课,按时完成学业任务。坚持每学期做到学习成绩有进步,学业水平有提升。在班主任的监督下班委会负责考核实施。
第十条 热爱读书。各院系各班级要鼓励学生在顺利完成专业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要热爱读书,多读有益的书,提升知识眼界,拓宽知识面。要督促学生坚持每周走进图书馆阅览图书,每月在图书馆借阅图书。在班主任的监督下班委会负责考核实施。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系资助育人工作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每学年末开展一次全校受助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将各院系考核情况和下一学年度奖助学金名额分配及年终工作考核挂钩,不断强化资助育人工作效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二条 在受资助期间能认真学习,主动完成工作,责任心强,表现优秀的学生,经所在院系及部门推荐,资助中心审核后,将颁发“优秀小红帽”、“优秀志愿者”等荣誉证书及奖金200元,评优人数不低于当年受资助学生人数的5%。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现有受助资格,停发受助资金,入党及评优评奖中不予优先考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受助资格者;
(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中的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十四条 按本管理办法的要求,不能认真落实的学生在下学年度奖助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不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结合学生实际,制定管理细、操作性强的受助学生育人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