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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05-11 21:51   学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1995年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招生规定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报考过程徇私舞弊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向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和代培生,如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延安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经校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可申请休学。

第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半年内,普通奖学金照发,休学时间超过半年,发给70%。

第十七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休学的研究生,应从学院办公室领取“休学申请表”,校医院、导师、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学院审批。

休学期满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学院办公室,经校医院复查,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半年而复学的,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年而复学的,转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其他原因提出休学的,要从严掌握。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但需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部门和本省内解决,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同意,导师落实后由研究生学院审核批准。

(二)外单位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原培养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录取的有关材料和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等材料。由研究生学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还须经对方省高教部门批准)。

(三)我校研究生转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查同意,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四)全脱产硕士研究生在第一、第二学期内必须取得20学分以上,无特殊原因第三学期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五)经过认真考核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导师考察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入学前培养单位是本校的,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入学前为其他院校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单位;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它情况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从退学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以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处分要适当,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要认真调查,确认事实,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提出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须作出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学院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陕西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处理决定签发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第六学期进行论文答辩,毕业时间统一定为第六学期的七月五日。关于硕士生的答辩事宜参见《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要求提前或推迟毕业,首先应按《我校硕士论文答辩实施细则》提出提前或推迟论文答辩申请,经批准后确定毕业时间。延长时间,除因病休学,一般应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填写《延安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并由所在班级或辅导员做出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的毕业鉴定。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就业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办理),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办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者,须经定向、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单位。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委托单位工作。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寄给定向、委托单位不发给本人。

第四十条  在职研究生每学期应按时注册,按培养计划培养,按本条例管理。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 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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