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延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已经延安大学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延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发布, 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延安大学
2017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受处分或处理后提出申诉的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等通过注册取得延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延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主要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第二日起算,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3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受理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第二日起算,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同意,但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复查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原做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对本案应当回避;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则对该案应当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该申诉案件。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原则上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书面决定书第二日起算,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