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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5-09-16 08:55 延大发〔2025〕67号 

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20141)《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我校学籍,在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均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涵养延安精神特质;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和倡导的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

5.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入学时将档案原件完整转入我校。

6.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2)经查实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未在校学习,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4)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

(二)专业条件

1.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成绩优异,攻读前序学历(学位)期间成绩突出,原则上应有以第一完成人身份(导师为第一完成人,研究生为第二完成人时,视研究生为第一完成人。下同)取得的高质量科研成果或奖励(未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

2.其他年级研究生。综合评价和“学习成绩”单项评价均位于本年级同专业前10%,“社会实践”(专业学位)和“科研成果”(学术学位)单项评价位于本年级同专业前5%。“思想品德”评价得分不低于该单项总分的80%,原则上应有进入本学段以来取得的高质量科研成果或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延安大学且未用于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学校将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扩大1.2倍后,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占比下达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博士点培育学科和上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质量较高的单位倾斜。各培养单位按照专业设置、学位类别及学生人数进行二次分配,确保覆盖到全体学生。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少于分配名额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为一次性奖励。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四、评审组织

(一)学校层面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包括审定学校评审方案、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获奖学生名单,监督评审过程,裁决申诉事项等。学生处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包括制定评审方案、审核推荐名单、公布评审结果、受理师生申诉、汇总奖金、备案上报等具体工作。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等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二)学院层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政负责人任评委会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工作,受理师生申诉,按时上报评审结果和材料。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

五、评审流程及评审办法

(一)政策宣传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达名额和工作要求,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安排年度评审工作。各培养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并及时向师生传达学校和学院的评审政策,确保全体师生知晓政策。各培养单位的评审细则应强化人才培养导向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学生申请

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按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三)学院评审

学院评审按照量化推荐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专业、年级、学位类型,统筹成立若干评审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由学生工作负责人牵头,组织研究生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人员,汇总审核学生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汇总量化得分。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量化结果,结合各评审小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推荐。

学院评审前需将资格审核结果、评审办法(包括指标分配方案、评审分组名单、评审程序等)、综合评价办法、量化结果、申请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审结束后需将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评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推荐名单,召开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评审会议,将评审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学校评审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实行差额推荐。根据申请者的整体水平,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要求等方面综合评审。

(五)上报审批

各培养单位和拟推荐研究生按照学校要求整理、完善材料,由学生处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批后,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汇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荣誉证书,并将学生获奖情况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上报审批过程中,因材料不规范或其他原因被上级退回的研究生,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从差额落选的研究生中择优上报,不再召开评审会议。

六、评审要求

(一)评审组织

校院两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国家奖学金政策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研究生加强日常思想品德修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评委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按照程序规范组织评审,主动接受师生监督,及时回复师生反映的问题,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

(二)导师和评委

研究生导师按照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求,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教育和指导,认真签署推荐意见。

评委应认真审阅评审材料,独立、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评委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不得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三)研究生

研究生应认真学习评审政策,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成果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构导师推荐意见、代替导师签名,不得有请客送礼、高消费等违背奖学金用途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在校剩余时间所有奖项参评资格(已获取奖励的,收回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答复。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它

研究生在同一学段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在同一评审年度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但该年度的科研成果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申请其他社会奖学金不受限制。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201454)同时废止。

延安大学

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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