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流程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所需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学校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人数实际划拨。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在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
(五)档案原件完整存放在学校研究生档案室;
(六)具有下列情形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助学金:
1.因出国或疾病等原因,处于保留学籍或休学状态的研究生;
2.将档案转离学校的研究生,自档案转离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3.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4.申请年度内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学金审定发放工作,学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材料审核工作。
第五条 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班级递交《延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未按时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助学金。各班主任要通过核查研究生档案、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社保卡APP等方式,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材料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学院学生奖助工作小组审核、汇总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处汇总审核受助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获批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并将发放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院和学校全过程接受学生投诉和申诉,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各学院和奖助中心要动态掌握受助学生信息,落实专人及时报送受助人员变化情况。如出现资格审核错误、信息报送不及时、对学生申诉投诉不理睬导致助学金错发、漏发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节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培养学生勤劳俭朴、知恩感恩、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的优良品质。学生不得有隐瞒固定工资收入或通过请客送礼等方式违规领取助学金的行为,不得有利用助学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高消费等违反助学金用途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学生受助资格追回受助资金,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要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材料建档,并保存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延安大学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