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2024〕3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生资助经费是指从我校每年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经费提取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经费预决算管理,财务部门每年3月底前核定上年度事业收入总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照4%的比例提取和安排当年的校内学生资助资金。
第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保障型资助和发展型资助两部分。
(一)保障型资助支出项目为:困难学生补助(含临时困难补助,特别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过冬衣物补助和交通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二)发展型资助支出项目为: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含学业成绩、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含应征入伍、援疆援藏、基层就业等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勤工助学金(含本科生勤工助学和研究生“三助一辅”);资助育人工作经费以及爱心礼包等人文关怀项目。
第六条 学校每年用于保障型资助支出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40%;奖学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30%;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10%。确保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中至少一项资助。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项目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提取和资金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经费的具体使用工作,审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学生资助经费提取、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经费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支付,原则上不得跨年结转。学生资助经费按照计提标准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落实学生资助经费年报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经费提取及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