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资助标准分别为4200元/生和3200元/生,用于资助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拨付。
第三条 学校将上级拨付的年度国家助学金总额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与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比例,向各学院下达本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条 申请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一项国家或学校奖学金;
(七)免费医学定向生,优师计划生,退役复学大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等级认定
(一)被认定为我校极度贫困学生,原则上优先享受特等助学金。
(二)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及因公牺牲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受灾情况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优先享受特等助学金。
(三)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的“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和民政部门推送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经核查属实的,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
(四)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特殊群体学生按照认定等级实行“免申即享”。
(五)对其他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综合考量家庭可支配收入、负债、突发变故、赡养抚养人口、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日常消费等因素,结合谈心谈话、家访、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资助等级。
第六条 学校国家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召开评定会议,裁定投诉、申诉事项等,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推荐工作,包括制定推荐办法,解读相关政策,组织评定推荐,受理师生投诉、申诉等。各班级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宣传资助政策,明确认定标准、程序及时间要求,初步确定资助等级。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议、学校审定、资金发放”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已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结合日常谈心谈话、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校学习生活消费等情况,对学生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主持召开以学生代表为组员的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会(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1/3),下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结合日常观察和谈心谈话掌握的情况,向评议小组介绍申请人详细状况,综合评议小组成员意见,初步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并在本班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班级评议阶段严禁采用申请人上台陈述(哭穷)或单一票决的方式进行。
(三)学院审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政策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学校。
(四)学校审定。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务会,校务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资金发放。学校根据教育厅审批结果,按月平均将助学金汇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全过程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的投诉、申诉意见。对于因评定工作不认真导致助学金发放出现重大失误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鼓励他们勤劳俭朴、吃苦耐劳、知恩感恩、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对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延安大学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