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用于激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拨付。
学校将省教育厅下发的名额按照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人数与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人数的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第三条 申请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申请学年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含30%),无不及格、缓考、重修情况。
学习成绩排名以参评学年学生所修相同科目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平均学分绩点出现并列时则依次参考加权平均分、算术平均分确定最终位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评价排名基数取同一范围学生人数,位次占比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五)入学满一年,参评学年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六)转专业和公派赴外校交流的学生与所在班级考试科目一致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该奖学金。
(七)医学定向生、优师计划生、延安市公费师范生以及处于休学和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八)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条件具备时可参评并获得其它荣誉奖励。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议,裁定申诉事项等,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包括制定评审方案,解读相关政策,组织评审推荐,受理师生投诉、申诉等。各班级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介绍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及时间要求,确保人人知晓。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学生申请、班级评
议、学院推荐、学校评审、上级审批、奖金发放、总结宣传”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二)班级评选。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持召开班级民主评议推荐会议,评议结果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推荐。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参评学生资格和材料,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汇总各学院初步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上级审批。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决定通过后,学校将最终推荐名单及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六)奖金发放。学校根据上级通知,每年12月底之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将获奖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总结宣传。学校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明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等平台广泛宣传获奖学生先进事迹,不断提升国家励志奖学金引领力。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全过程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的投诉、申诉意见。对于评审工作不认真导致奖学金评选出现重大失误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获奖学生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违规获取国家奖学金,不得有利用奖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及其他违犯奖学金用途的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根据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撤销学生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条 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作废。
延安大学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