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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5-09-15 20:31 延大发〔2025〕68号 

延安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10000/人,用于激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特别优秀的本科生,所需资金由上级财政统一拨付。

学校依据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数量,按照各学院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人数和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人数的比例,向各学院分配推荐名额,实行差额评选。

第三条 申请条件及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入学满一年,申请学年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学年无不及格课程,无缓考、重修情况,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10%),且有一项位于前5%(5%)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未达到前10%,但达到前30%(30%)者,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具体遵照教财函〔2019105号第七条执行。

学习成绩排名以参评学年学生所修相同科目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平均学分绩点出现并列时依次参考加权平均分、算术平均分确定最终位次。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基数取同一范围学生人数,位次占比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转专业及公派外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与所在班级学生考试科目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评审方案,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裁定申诉事项等,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包括制定评审方案,解读相关政策,组织评审推荐,受理师生申诉、投诉等。各班级在辅导员(或班主任)主持下召开主题班会,介绍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及时间要求,确保人人知晓。

第五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推荐、学院评审、学校联评、上级审批、奖金发放、总结宣传”程序进行。

()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班级推荐。辅导员(或班主任)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持召开班级民主推荐会议,确定初步参评人选,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

()学院评审。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参评学生资格和材料,召开评审会议,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

()学校联评。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推荐人选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联评,确定最终推荐名单和后备推荐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上级审批。学校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因材料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学校从后备人选中依次推荐,不再召开评审会议。

()奖金发放。学校根据上级通知,每年12月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将获奖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总结宣传。学校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通过宣传栏、校园网等平台,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不断提升国家奖学金引领力。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获奖学生的示范引领作用。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全过程畅通学生申诉渠道,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学生的投诉、申诉意见。对于评审工作不认真导致奖学金评审出现重大失误的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获奖学生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得违规获取国家奖学金,不得有利用奖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及其他违犯奖学金用途的高消费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学生获奖资格追回奖学金,并根据相关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对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材料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作废。

延安大学

2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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