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对有特殊困难的的研究生给予困难补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补助包括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用于减轻研究
生本人遇到的暂时性、临时性的困难。
第二章 特困补助
第四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并符合申请特困补助条件者,学校可给予特困补助。
第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条件:
(一)本人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来自于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
(二)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三)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四)家中多人同时上学,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五)出现突发性事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特困补助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临时出现的经济困难,经核实确属短期内无法解决,又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困难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
(二)家庭经济困难,遇到突发性事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
(三)进校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等生活用品。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一般情况下,临时困难补助为每生每年500元。
第四章 困难补助申请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补助标准的,由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遇突发性伤亡事故等特殊困难,由研究生本人或所在班级填写《延安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于研究生的困难补助坚持助学帮困与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希望获得困难补助的研究生,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学生管理助理(助管)、科研助理(助研)、教学助理(助教)工作,或其它力所能及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一)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者;
(二)平时有高消费行为者,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三)学习不求上进者;
(四)受校、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贷款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四条 在申请及评定工作中,应公正合理,凡弄虚作假与徇私舞弊者,取消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和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困难补助之后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