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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2014-05-11 21:55   学工部

为了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财[1994]50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和教财[1996]85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定向、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不满两年者,硕士生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二年以上者,硕士生每人每月220元,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4年以上者,硕士生每人每月240元。

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在工作期间取得成人五大(电大、夜大、函大、刊大、成人自考)毕业学历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减去四年之差为计算普通奖学金的工龄。

三、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

1、研究生入学后评定普通奖学金,从规定报到之月起,按月发放,入学前是正式职工的,从单位停发工资之月起发放(最早从规定报到之月开始)。

2、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不超过三年,从统一派遣方案下达后的第二月起停发奖学金。

3、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离校者,从学校处理文件下达的第二月起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四、普通奖学金每学期复查一次,发现不符合享受普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要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1、经常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者,扣发不超过一个月的奖学金。

2、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成绩不合格,扣发一至两个月的奖学金。

3、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奖学金。

五、每生每月按30元单列,由研究生学院集中掌握,其中10元作为优秀奖学金的补充,另20元作为研究生困难补助费。

六、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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